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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铧禧电子仪器厂
认证机构﹕新华信
认证日期﹕2009-02-05
行业标准 
 
 
《进出口家用采暖/热水两用燃气锅炉检验规程》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进出口家用采暖/热水两用燃气锅炉检验规程》标准是根据国家认监委下达的2004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研究制订的,计划编号为B244-2004。

二.目的意义
家用采暖/热水两用燃气锅炉也称之为家用壁挂锅炉,是近年来我国燃气具市场上新兴的产品,主要来自欧洲的德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韩国等国家,国内也有生产并有批量出口。面对大量进口的采暖/热水两用燃气锅炉,我国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面对出口产品亦无适当的依据进行检验。GB693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不适应采暖/热水两用燃气锅炉的检验,2003年质检总局组织进行的进出口燃气具抽查检验工作表明,应用GB6932标准对进口家用采暖/热水两用燃气锅炉实施检验,具有较大的不适应性,这就严重制约了本系统的检验把关工作。
本标准的制订,使得我们对家用采暖/热水两用燃气锅炉的检验标准达到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不但满足了检验检疫工作急需,可有效防止不安全产品进入国门,保障我国消费者安全,而且对指导我国企业此类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促进相关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标准概况
欧洲标准EN483:1999《中央燃气采暖炉 额定热输入小于70KW的C型锅炉》和EN625-1996《集中供热燃气炉 额定热输入不超过70KW的多用途锅炉生活热水性能的技术要求》是目前国际上此类产品的先进标准。欧洲是两用燃气锅炉的最大的生产基地和销售市场,经过几十年的验证和改进,EN483和EN625更加趋于完善。但欧洲使用的燃气成分、燃气压力、水质和电源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我们根据我国燃气具行业的技术法规,结合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参照了EN483和EN625标准,在对上述两部欧洲标准修改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是依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进行编写制订。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483和EN625。修改的条款如下:
1.本标准所指的燃气,是满足GB/T13611《城市燃气分类》规定的燃气。代替了欧洲标准EN437《测试燃气―测试压力―器具分类》规定的燃气种类和燃气压力;
2.本标准中的第4.2条器具的分类、第4.3条器具型号的编制代替了EN483中第4条款锅炉的分类;
3.本标准中的第5.2.5、5.2.6、6.3.7、6.5、6.6.1、6.6.2、6.6.4条款以及第6.3.5.2条款中热水状态水温限制装置的性能等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的内容;
4.删除了EN483中零部件的耐久试验;
5.删除了EN483中第6.4.2.2条款 有风状态检验;
6.删除了EN483中第6.6.2条款 其它污染物检验;
7.删除了EN483中耐水压为3级的锅炉的结构和性能要求。
8.删除了EN483中第7.7.2条款 部分热负荷下的热效率。
为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本标准提供了两个规范性附录。附录A:按安装形式方式分类;附录B: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安全。同时,本标准还提供了多幅插图。
四.起草单位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冯润中、刘彤、何贵龙、胡宇、吕彦明、刘文博、李媛。
《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标准与1996版标准的区别

1、判定方法不同:
原标准的判定方法为:检验项目分为A、B、C三类,其中
一个A类项目不合格,为不合格品。
两个B类项目不合格,为不合格品。
一个B类项目不合格,两个C类项目不合格,为不合格品。
四个C类项目不合格,为不合格品。
现新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分为强制性项目和非强制性项目。
判定方法:
单台样机经检验,有一条以上(含一条)强制性条款不符合规定时,该台样机为不合格。
单台样机经检验,有一条或几条推荐性条款不符合规定时,检验报告中应注明该台样机不符合标准的内容。
2、主要检验项目判定及要求的区别:
检验项目GB16410-2007GB16410-1996
熄火保护装置 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包括台式和嵌入式)为强制性项目
开阀时间≤15s
闭阀时间≤60s仅限于嵌入式灶具,为B类项目。
开阀时间≤45s
闭阀时间≤60s
热负荷1)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kW,红外线灶≥3.0 kW。为强制性项目。
2)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10%,为强制性项目。1)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灶具应有一个主火,其额定热流量≥2.91 kW。未具体规定。
2)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10%,为C类项目。
热效率台式灶≥55%
嵌入式灶≥50%
为强制性项目台式灶≥55%
嵌入式灶≥50%
为B类项目
温升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
金属材料和带涂覆层的金属材料温升不超过35K。
非金属材料温升不超过45K。
为强制性项目。操作时手触及的部位(旋钮等)
金属部位温升不超过25K。
非金属部位不超过35K。
操作时手触及的部位(旋钮等)
的周围部位温升不超过105K。
为C类项目。

3、标志和包装中的强制条款:
1)标志:
铭牌内容:
名称和型号;
使用燃气类别代号或使用地区;
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额定热负荷;
制造厂名称;
额定电压(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额定输入功率(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额定功率(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除铭牌标志外,还应包括以下标志:
除非明显地不需要,否则工作时可能会引起危险的开关,其标志或放置的位置应清楚地表明他所控制的是灶具的哪个部分;
灶具上开关的不同档位,以及所有灶具上控制器的不同档位,都应用数字、字母或其他视觉方式标明;
在安装或正常使用期间,打算调节的控制器应有调节方向的标示;
如果对本标准的符合取决于一个可更换的热熔体或熔断器的动作,则其牌号或识别熔断体用的其他标识应标在当灶具被拆卸到更换熔断体所需的程度时清晰可见的位置;
如电灶头表面为玻璃、陶瓷或类似易碎材料时,且发热元件是装在上述材料内或上面,或灶具带电部件的外壳的主要部分为上述材料时,则在说明书和灶具上应有下述警告:
警告——如果该表面有裂纹,关掉灶具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电击。
2)包装
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使用燃气类别或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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